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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T明诚: 天津入云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
来源:证券之星      时间:2023-01-13 18:20:26

    天津入云律师事务所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关于

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


(资料图片)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之

      法律意见书

  提交单位:天津入云律师事务所

致: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

  天津入云律师事务所(以下简称“本所”) 接受武汉当代明

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的委托,委派

宋卉律师和陈家绪律师见证公司于 2023 年 1 月 13 日召开的 2023

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(以下简称“本次股东大会”),并根据《中

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(以下简称“公司法”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

国证券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证券法》”)、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

规则》(以下简称“《股东大会规则》”)和《武汉当代明诚文化

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》(以下简称“《公司章程》”)及其

他相关法律、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,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、

召开程序、会议召集人资格、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、大会的表决

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律师见证并出

具本法律意见。

  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,包括但不限于:

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》;

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

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》;

海证券报》、《证券时报》、《证券日报》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

网站(http://www.sse.com.cn )上的《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

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 2023 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》

(以下简称“《会议通知》”);

  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,公司所提供的文件以及所作出的

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、真实的和有效的,有关文件及其上面的签

字和印章是真实的,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

均已向本所披露,且无任何隐瞒、疏漏之处。

  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、会

议召集人资格、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、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

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意见。

  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,不得用

于其他任何目的。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

材料,随其他材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,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

责任。未经本所同意,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

途。

 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、道德规范和勤勉尽

责精神,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,并出

具法律意见如下:

  一、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、召开程序

  (一)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

  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 2022 年 12 月 28

日公告的会议决议,公司董事会(以下简称“召集人”)决议于

报》、《证券时报》、《证券日报》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

(http://www.sse.com.cn )上刊载了《会议通知》,以公告方式

通知了各位股东。

   召集人在法定时间内公告了《会议通知》,在《会议通知》

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、地点、会议审议事项、会议出席

对象等重要事项。

   (二)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

开。

召开的时间、地点、会议内容与《会议通知》公告一致。

   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投

票平台的具体时间为:

   综上,本所律师认为,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、地点、方

式与公告的内容相一致,会议的召集、召开程序符合《公司法》

《证券法》《股东大会规则》和《公司章程》及其他法律、法规

的规定。

   二、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、出席人员的资格

   (一)召集人资格

   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,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

法律法规和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。

   (二)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

市后,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

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。实际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

权代表人数共计 14 人,代表股份 230,276,909 股,占公司总股本

的 39.49%。

   (1)经核查,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

表人数为 3 人,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 172,621,887 股,占公司

总股本的 29.59%,其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收市后,

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

股东或其合法授权代表人。

   (2)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

络投票结果,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 11 名,代表

股份 57,655,022 股,占公司总股本的 9.09%。通过网络投票系

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,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。

大会。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。

   综上,本所律师认为,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、出席人员的资

格符合《公司法》《证券法》《股东大会规则》和《公司章程》

及其他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其资格合法、有效。

   三、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

   (一)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

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。

式。经本所律师见证,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授权代

表就《会议通知》中列明的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

表决,按《公司章程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、验票和计票,并

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。

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

行使了表决权,网络投票结束后,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

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。

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。

  (二)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

  经本所律师见证,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《公司章程》

的规定,审议通过以下议案,具体表决情况如下:

  议案一:关于续聘公司 2022 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

机构的议案

  表决结果为:同意 230,183,609 股,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

股份数的 99.9594%;反对 93,300 股,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

份数的 0.0406%;弃权 0 股,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 0%。

  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,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

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。

  上述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,其中中小投资者的

表决情况如下:

  议案一表决结果为:同意 24,025,763 股,占有效表决权股份

总数的 99.6131%;反对 93,300 股,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

  本所律师认为,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《公司法》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《证

券法》《股东大会规则》和《公司章程》及其他法律、法规的规

定,表决结果合法、有效。

  四、结论意见

  综上所述,本所律师认为,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

程序、会议召集人资格、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、大会的表决程序

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《公司章

程》的规定。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、有效。

  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。

  (以下无正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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